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民用建筑应用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