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不含能源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政策,指导行业和企业节能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