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