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