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泄露被检查者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