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抽取样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妥善保管样品。监督检查结束后,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抽取的样品应当退还被检查者,未按规定退还的,责令退还或者照价赔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