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行为第二十九条有效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不得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它方法改变商品量值,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