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行为第三十条有效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销售者应当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销售者在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后,确属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计量欺诈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