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不得非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耗。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