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行为第二十四条有效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标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量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表明商品量值的票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