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标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量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表明商品量值的票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