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二十二条有效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认证、考核证书的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并接受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检测、检定数据和证书。(注:该条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须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核的规定,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