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新增检测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