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未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