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二十条有效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未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