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六条有效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必须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