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开展计量检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三)在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检定范围内工作;

(四)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