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禁止销售下列计量器具:(一)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二)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