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一)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

(二)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