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八条有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