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