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投标人拟将中标项目分包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

(二)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三)分包的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四)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