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二条有效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