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一)开标时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二)所有投标报价都超过标底的上限,招标人无力承受的;(三)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对项目内容或概算进行调整,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重新进行招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