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后,招标人应当签收,并出具收到书面证明。

投标文件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

书面证明应当载明签收的时间、地点、文件数量和签收人姓名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