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二十一条有效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后,招标人应当签收,并出具收到书面证明。投标文件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书面证明应当载明签收的时间、地点、文件数量和签收人姓名等内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