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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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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条

有效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三)相应的业绩材料;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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