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十三条有效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