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