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