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地方财力逐年增加。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和投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事业,保护捐赠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