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对县(市)人民政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自治州、县(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畜牧兽医、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村规民约,做好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公民、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并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