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应当实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统筹整合各类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