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第六十条有效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