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第六十一条有效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