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第五十九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