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