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第五十八条有效资源开发建设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开发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行恢复治理。恢复治理工作未达到环保要求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实施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