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资源开发建设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开发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行恢复治理。

恢复治理工作未达到环保要求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实施生态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