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节 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对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并作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工作。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