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节 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督促、指导旅游经营者做好责任区的卫生清洁工作。旅游景区(景点)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必须科学处置达标排放。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选择水能、太阳能、风能、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