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第五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态恢复与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