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布局,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在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集镇和乡村不得开展不符合自然遗产、风景名胜、旅游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