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节 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布局,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在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集镇和乡村不得开展不符合自然遗产、风景名胜、旅游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