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六节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矿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对已经关闭的矿山和坑口,矿山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做好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以及植被恢复。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