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城乡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