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