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城乡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镇建设。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和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