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镇建设。

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和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