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水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水电开发企业是水电工程影响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有恢复和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