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城乡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