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水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原则,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区域内各河流水质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全州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