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原则,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区域内各河流水质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全州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