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水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水制度。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一)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二)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关闭自备水井;(三)改造城市生活饮用水和工业用水供水管网,制定并逐步实施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和河道生态用水等使用地表水的方案。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