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水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水资源开发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综合利用、合理开发,维护和改善流域生态与环境状况,促进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