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工业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州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结合自治州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与资源优势,科学编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新型工业,加快资源转化。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