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农(牧)业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开发农(牧)村新能源,推广节能技术和设施,鼓励利用沼气、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