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统筹农(牧)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优化种植和养殖生产布局、规模和结构,强化农(牧)业农(牧)村环境监管,加强农(牧)业农(牧)村污染治理。指导农(牧)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牧)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采取集中连片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农(牧)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厕所粪污治理、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农(牧)村人居环境,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