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农(牧)业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牧)业生态公共设施建设,对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和农(牧)村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防止饮用水源和农(牧)业面源污染,改善和保护农(牧)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