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农(牧)业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防治土地草场污染、退化、沙化、碱化治理方案,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牧)业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监测评价,建立农(牧)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点,定期发布农(牧)业生态环境质量报告,预测农(牧)业生态环境变化趋势。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