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农(牧)业生态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发展生态农(牧)业、绿色农(牧)业、有机农(牧)业、循环农(牧)业,促进农(牧)业生产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